VOCs治理設施與排放常見問題解答
——VOCs無組織排放問題
問:企業VOCs產生量較少,可以無組織排放嗎?需要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要求規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均需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不能直排。因此通過無組織直排是不允許的;同時,根據《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項目,必須開展總量控制。
——關于電子行業低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的問題
問:我公司為電子行業的生產企業,目前正在辦理擴建項目的環評,擴建項目生產過程中會使用少量涉及低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原輔材料的VOC質量占比約為5%,如環保型粘合劑、水性清洗劑等,依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發布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另依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發布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VOC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依照以上文件,我公司使用VOC質量占比低于10%的原輔材料是否可以不作VOC廢氣收集處理及不上末端治理設施?
答:不可以。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規定的產品,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業使用VOCs質量比低于10%的原輔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
——關于電子行業低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的問題追問
問:在上次的提問中,我未說明公司擴建項目除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為VOC質量占比約為5%外,VOC廢氣的排放速率、排放績效及排放濃度均遠低于現行的廢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的濃度及速率要求,現咨詢滿足以上要求產生的極少量廢氣是否可以不作收集處理?另您的回復中“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業使用VOCs質量比低于10%的原輔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是否可理解為即使法規不要求企業也必須主動建措施?即企業無論使用的VOCS質量占比多少,且即使在排放速率及濃度都達標的情況下仍要求必須收集處理?如此要求是否沒考慮經濟可行性?企業已盡到社會環保責任投入成本改用極低揮發性的有機物原料,且排放濃度及速率均達標并符合地方總量要求,但若仍被要求上末端收集及治理設施,是否有“一刀切”的嫌疑?這么低的濃度即使上了措施處理效率也極低。
答:1.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如果貴公司擴建項目中有工序原輔材料VOCs質量占比確實約為5%,該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2.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企業采取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該規定有兩方面的要求:首先原輔材料要是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其次是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兩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3.當前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是國家大氣污染防治的一個重點,國家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形勢和企業治理狀況,專門明確“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和“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情況,對非重點排污工序降低要求,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建議貴公司按照國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相關收集和治理工作。
——活性炭更換頻次問題
問:企業的VOCs主要由注塑機產生,共有7臺注塑機,根據環評要求每月需換一次活性炭,然而實際上,企業活性箱裝炭量0.25噸遠大于環評要求必須更換的吸附后廢活性炭量0.09噸每年,季度廢氣監測結果都是達標的。這樣的情況下活性炭量更換頻次是否可以降低,即便一年換一次,廢氣排放結果也是達標的;如果調整廢活性炭的更換頻次,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活性炭更換頻率及更換量可依據廢氣處理量、廢氣停留時間、處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濃度等進行一定調整,但應確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濃度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VOC排放標準、總量滿足相應要求的前提下,無需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有機廢氣處理設施
問:項目是一個小型塑料制品廠,原材料為PVC樹脂和環氧大豆油,生產過程的擠出和壓延工序會產生少量VOCs,VOCs的產生速率和濃度都很小,已經滿足排放標準。請問在確保VOCs達標排放的情況下,VOCs能否采用單級處理設施來處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機廢氣的企業處理設施均為二級及以上,請問是否有相關文件對這方面有要求?
答:塑料制品行業VOCs排放標準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該標準未對VOCs廢氣治理設施處理效率進行規定。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對廢氣進行收集和治理,滿足廢氣VOCs排放限值即可,現未對企業使用多級處理設施作出要求。企業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處理廢氣,需做好活性炭更換記錄,包括活性炭購買和廢活性炭轉移處理等記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企業活性炭吸附飽和后及時更換,并便于相關部門核查核對。
——兩標準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該如何界定密閉車間和封閉車間?
問:依據出爐不久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封閉和密閉是兩個概念,該方案的附件5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對封閉和密閉進行了如下詮釋,封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密閉: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封閉車間:具有完整的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但GB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對密閉車間的定義是: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兩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該如何界定為密閉車間和封閉車間?
答:工業爐窯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執行,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執行,既有工業爐窯又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要滿足兩個文件要求。